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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規定女職工產假多少天?

產假:98天,30天,晚育產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寶寶)。產前檢查: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同意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懷孕12周內的初次檢查),該時間計入工作時間。(有些企業把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做產前檢查的時間算作病假、曠工等。,侵犯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產前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的,每天休息壹小時,不允許上夜班。母乳餵養時間:壹歲以內的嬰兒每天兩次,每次30分鐘,也可以壹起使用。

1.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3.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4、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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