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法中,戰爭和武裝沖突的概念往往很難完全分開,但它們有著質的區別。戰爭受戰爭法制約,而武裝沖突受和平時期國際法制約。然而,戰爭法中的人道主義規則完全適用於國際和國內武裝沖突。武裝沖突是指不構成戰爭狀態的武裝反對派。它往往表現為壹種局部的、有時是偶然的、短暫的和未宣布的武裝鬥爭形式。在現代國際法中,“戰爭法”的標題被“武裝沖突法”所取代。戰爭由武裝沖突發展而來,但並不是所有的武裝沖突都發展成戰爭。兩者的界限很難區分,但在嚴格的法律意義上,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戰爭的主體是國家,而武裝沖突不僅限於國家,還包括民族、交戰集團和反叛集團;戰爭是武裝沖突導致的法律狀態,只是使用武力導致的事實狀態;在戰爭中,交戰雙方與第三國之間存在明顯的中立關系,適用中國立法,但在武裝沖突中,沖突雙方與第三國的關系不明確,不壹定適用中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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