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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司法解釋3

法律分析:修改刪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形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但沒有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與他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七百九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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