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勞動法對海員的規定

勞動法對海員的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對海員權益的保護及其利弊。有利的保障主要體現在勞務派遣方面,不利的方面主要是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規定。在船員勞動合同方面,船員與船東之間的業務模式主要分為以下幾種:壹是公司直接與自己的船員簽訂船員勞動合同關系,屬於勞動關系。二是船員直接與船東簽訂船員勞動合同,形成長期或短期(多為短期)勞動關系,其本質是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三是部分海員勞務中介機構聘用或雇用非其正式員工的海員(壹般為低級普通海員),然後安排海員到其他公司(外國人或中國籍)的船舶上工作。海員勞務機構與實際使用海員的單位之間簽訂的是海員勞務合同或雇傭合同,涉及勞務派遣、勞務合作等相對復雜的法律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也容易引發海員勞務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上一篇:孔子、墨子、老子、孟子、韓非子的觀點是什麽?
  • 下一篇:澳大利亞臥龍崗大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