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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法定節假日工資的規定

法定節假日綜合工資=法定節假日日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其中包括:

1.法定節假日的日工資是指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紀念日假期。職工享有《國家法定休假日法》規定的帶薪休假,即即使職工在法定休假日不上班,企業也應當按照其正常工作狀態正常支付其日工資;

2.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指《勞動法》的規定,即企業在法定節假日如五壹等安排職工加班的,加班工資應不低於本人日工資的300%,即加班工資應≥本人日工資的300%。即不低於工資的三倍。按照標準工時制度工作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企業應付工資為:法定節假日應付綜合工資=法定節假日應付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通俗點說就是不低於“工資的4倍”。

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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