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是關於會計記錄是否書寫的規定。結構是條件、方式、結果,有人認為是假設、處理、制裁。
擴展數據:
會計法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會計法於1985首次頒布實施。1993 65438+2月,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1999 65438+10月,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再次修訂,由主席頒布,並於2000年7月1日起實施。
西方國家的會計法規壹般分為兩類:壹類是政府會計法規,由議會或政府制定發布,如美國1921頒布的《預算與會計法》和1956頒布的《會計與審計法》;日本1947年頒布的會計法,1948年頒布的《註冊會計師法》等。
另壹種是企業會計準則,由政府或會計專業團體、學術團體制定。專業機構或學術組織制定的標準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具有權威性。在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發布了多項會計準則,成為公認的會計人員遵守的企業會計工作準則。
在日本,企業會計準則壹般由財務省制定並頒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許多西方國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稅法中都有關於企業會計的有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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