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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了辭職的時間。

法律主觀性:

《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有以下步驟: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工作交接的,交接完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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