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壹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產或者在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嫁娶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像提供了正常勞動壹樣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級以上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作為人民法院的證人;出席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會議;《工會法》規定的專職工會基層委員會成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依法開展的其他社會活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壹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