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工作時間是指根據國家法律的明確規定,勞動者的最高工作時間。如果超過,勞動者有權拒絕(有法定的特殊和不可抗拒的情況)並支付加班費。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年工作250天,平均每月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時,從每年365天的日歷時間中扣除52周公休104天和法定節假日1天。照此計算,月平均工作時間應該在167小時左右。工時制度不得超過上述限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相關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工人的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操作時間、工人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過程中斷時間:
1,準備結束時間是指工人在工作日(班次)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花費的時間;
2.作業時間是指工人直接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
3.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是指勞動者因自身生理需要不得不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
4.工序中斷時間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由於工藝和技術特點的需要,不得不中斷工作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