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案件的上訴期限為裁判文書生效後6個月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申請上訴的期限為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還規定了再審的法定條件,如有重大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
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未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