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提前30天離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勞動休息措施。
第二,對離職員工的工資支付有什麽規定?
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和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2.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
3、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
4.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員工工資時,應向員工提供個人工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