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合同中,經雙方約定,勞動者未完成勞動定額或者合同任務的,用人單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者建立勞動關系後,在試用期、熟練期、試用期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其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夥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