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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有關於銷售傭金的條款嗎?

勞動法裏沒有銷售提成這種條款。

法律分析

銷售提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基本工資之外約定的額外激勵工資,其比例和條件往往通過雙方的約定或用人單位的慣例來執行。只要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創造了效益,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銷售收入的支付是另壹種民事法律關系。用人單位以貨款未到帳為由拖欠甚至克扣銷售提成,非常不公平,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結清工資。提成制度是指用人單位制定的關於提成的內部規章制度。傭金制度應納入勞動合同的範圍。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明確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雖然不是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但壹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就具有約束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應遵守。這壹制度實際上是勞動合同的重要補充,應該是勞動合同內容的壹部分。勞動合同的內容與內部制度的內容發生沖突時,以勞動合同規定的內容為準。當兩者內容壹致或內部制度內容超出勞動合同內容,但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時,內部制度應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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