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本地戶籍和本地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其安排每周至少壹個休息日。本地戶籍和本地工人的周末休息日壹般為周六、周日,但根據情況周日也可以調整到周壹(根據勞動合同或公司規定)。
2.對農民工,單位應當在符合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規定的前提下,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安排每周至少壹個休息日。
3.確需休假的,休假時間應當安排在本年度內,否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4.周末和法定節假日正常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並在其他時間安排相應的休息時間。
總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的休息和工作時間,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應當為其安排休息,並遵守相關勞動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