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以前工資是人工發放,簽收後領取報酬,當場或事後拿到工資條,工資構成壹目了然。隨著信息化、電子化程度的提高,工資的發放改為由銀行承擔,直接進入勞動者的銀行卡,不再使用勞動者的簽字、簽單手續,工資單逐漸淡出發放流程。如果對工資構成有異議,可以找公司詢問,妳有權利索要自己的工資條。如果單位拒絕,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介入調查,以維護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工資,就會產生勞動爭議。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有權獲得其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由此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