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條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享受發展成果。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壹項長期戰略任務。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完善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和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養、老有所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