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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區別

勞動保障是指為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而采取的壹切措施和行動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同於其他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取得法律地位的前提,獨立的法律地位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1.調整對象:勞動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而社會保障法因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調整國家、用人單位、公民(勞動者)與社保經辦機構之間的關系。法制部門:在中央,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地方壹級,各級政府都有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的行政機構或具體部門。關系主體:《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公務員、軍人等。不受勞動法約束);社會保障法的主體包括國家、用人單位、社保機構和公民(勞動者)。立法目的:勞動法的目的主要是協調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社會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全體社會成員在遭受各種意外和風險時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保障。解決程序:由於壹些私法關系的特點,社保法引起的勞動爭議主要通過民事程序解決;勞動法糾紛產生的糾紛,因其公法性質較強,應主要采取行政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壹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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