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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如何規定員工的等級劃分的?

法律主觀性:

《勞動法》規定的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患有職業病的;(三)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下落不明的;(四)在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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