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有很強的國家幹預。為了保護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國家通過大量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指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支付報酬的不構成勞動關系的民事關系,如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的關系、個體手工業者與幫工學徒的關系、農村承包經營戶與雇工的關系等。《勞動合同法》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法律客觀性:
《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