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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什麽?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應當約定期限,主要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三種形式。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安排的工作,包括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勞動者的工種或崗位,以及生產中應達到的質量和數量指標。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作中提供的客觀環境和勞動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勞動保護措施、女職工和未成年人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以及身體休假等。

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支付時間等。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資標準或計算方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內容及其實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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