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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克扣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解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各類社會保險費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3.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5.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員工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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