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限;2、專項培訓又稱職業技能培訓,企業應預付培訓費,但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按照雙方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法律客觀性:
根據《違反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辦理培訓費的賠償;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培訓費補償的,員工也應補償壹定的培訓費。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的批復》第三條的規定,培訓費補償金額的計算方式為: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額出資,員工按其已履行的服務期累進支付;未約定服務期的,出資按勞動合同期等額分割,按已履行的合同期遞減支付員工;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的,出資分為五年服務期,員工服務期遞減支付。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要求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無權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需要提醒員工的是,培訓費是指用人單位以支付貨幣向員工提供的各類技術培訓,在用人單位內部進行的各類培訓,用人單位不得索賠。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不以支付貨幣對員工進行培訓,即使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費補償,員工也不需要支付培訓費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