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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是否規定了試用期以及員工轉正後的工資待遇?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員工試用期及轉正後的工資待遇,即第二十條“員工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成為正式工後,工資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不受法律控制。然而,有些條款含糊不清,有爭議。比如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的標準約定不明確,導致發生糾紛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約定不明確,引起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2012 12 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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