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頒布、19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作為文物受國家保護”。
1994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規定,在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洞穴、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地建立自然保護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實施保護和管理。
1995頒布的《地質遺跡保護管理條例》將古生物化石作為地質遺跡的重要組成部分進行保護。
國土資源部2002年頒布的《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是我國第壹部關於古生物化石管理的法規,也是《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起草和制定過程中最重要的參考文件。
2006年,文化部還頒布了《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管理辦法》,對古人類遺存的保護作了專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