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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約束力是什麽?

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後,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有什麽用?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利證據,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佳規範。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維護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有很大的作用。為避免和減少勞動爭議,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崗位、期限、工時制度等主要條款,看清楚後再簽訂合同,否則壹旦用人單位變更約定條件,將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勞動者將處於不利地位。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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