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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中的法律風險

法律主觀性:

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如下:1 .未在法定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另行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部分企業不了解這壹法律規定,會導致另行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從而導致試用期無效、勞動合同數量增加的風險。3.簽訂勞動合同收取押金、保證金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處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簽訂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支付勞動者工資;對工人損失的補償。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完畢的,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基數,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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