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熬夜趕工作猝死算不算工傷?

算上工傷事故,我國原勞動部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工傷的範圍。職工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傷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未經單位負責人指定,直接從事涉及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經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和技術改進。3.因在生產和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職業病。4.在生產和工作時間及區域內,因不安全因素造成事故,或因工作壓力突發疾病,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導致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履行職責造成的人身傷害。6 .從事搶險、救災、救護等活動,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7.因公致殘和因戰致殘的軍人在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8.因公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受傷或失蹤,或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突發疾病死亡或喪失全部勞動力的。9.在合理時間內在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屬於工傷。(壹)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住所、經常居住地、宿舍的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上下班途中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上;(三)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並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的時間內通過其他合理的路線上下班。(上下班途中的傷害,是指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本應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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