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 *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為兩個以上的,因同壹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類似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當事人同意的,為* * *訴訟。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 *訴訟,當事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人同意。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未提起訴訟,或者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損害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