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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犯罪後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後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犯罪後處理自首的壹般規定,也是處罰的壹般原則。

在下列情形下,犯罪分子自首的,壹般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犯罪不是特別嚴重或者情節不是特別惡劣,從全案分析沒有法定或者酌定加重情節;

2.罪犯主觀惡性不深,容易改造;

3.犯罪分子主動投案並有明顯悔罪表現,供認犯罪事實屬實。相反,不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輕微犯罪是只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而不考慮犯罪人的情況、犯罪後的認罪態度以及是否自首,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犯罪後自首,有重大貢獻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自首又有貢獻的,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表示他只能無條件遵守,沒有變通性,司法機關必須減輕或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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