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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可以撤銷嗎?

法律主觀性:

仲裁裁決有下列問題之壹的,仲裁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即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仲裁:當事人根本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仲裁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仲裁員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法院經審查,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但是,如果仲裁裁決被撤銷,當事人可以達成新的仲裁協議,然後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沒有仲裁協議;(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發現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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