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管執法措施
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中的行政處罰權範圍,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的;(三)執法頻率高且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要求;(四)確需集中演練的。
第十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壹條城管執法事項範圍確定後,應當公開。
第十二條城管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由其他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時,應當明確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和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