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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仲裁裁決有錯誤怎麽辦?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執行仲裁裁決是錯誤的,當事人不服法院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辦理執行仲裁裁決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仲裁裁決書或者仲裁調解書的執行內容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執行申請:申請部分不能執行的,可以裁定駁回該部分的執行申請;如果部分不能執行,且該部分與其他部分不可分割,執行申請可能被裁定駁回。

(壹)權利義務主體不明確;

(二)貨幣支付的具體數額不明確或者計算方法不明確,導致無法計算具體數額的;

(三)交付的具體物不明確或者不能確定的;

(四)履行行為的標準、對象和範圍不明確的;

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只確認繼續履行合同,但對合同的權利義務、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內容不明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仲裁裁決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仲裁裁決書或者仲裁調解書主文本中的文字、計算錯誤,以及仲裁庭已經認定但在裁決書主文本中遺漏的事項可以補正或者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告知仲裁庭補正或者說明,或者向仲裁機構查閱仲裁案卷予以查明。仲裁庭不予補正或者說明,人民法院閱讀仲裁卷宗後執行內容仍不明確、不具體的,可以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仲裁裁決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作出的駁回執行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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