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公平主要體現在社會公平上。經濟法領域的社會公平是指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確保社會成員在政治和經濟方面的平等,通過遵守公平的社會原則,實現利益分配機會平等和結果公正,享有同等的社會權利。
經濟法的社會屬性和社會利益標準決定了它將致力於促進社會的整體效率。社會整體效率追求的是全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社會整體效率的提高必然有利於無數局部個體的效率,但它們並不總是統壹的。有時候,為了促進社會整體效率的提高,會要求壹些個體放棄對效率的追求。經濟法可以通過不同於民商法的制度設計,為社會效率的整體提高提供制度供給。
民法的公平性主要是針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的要求,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關系時,尤其是在確定合同內容時應當遵循的指導原則。它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即合同正義原則。契約正義屬於平均正義,要求維護契約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民商法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律,必須堅持效益優先的原則,因此效率成為其價值取向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