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時收集維護轄區內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
2、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工作;
3、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宣傳工作;
4、協助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社區內用人單位進行日常勞動保障監察,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和專項檢查;
5.受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並協助為舉報取證;
6.協助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打包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方式:
(壹)進入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詢問調查和檢查情況;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
(四)通過錄音、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