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是女人的“修行”。金某某的母親彭某某認為金某某身體不好,便找“神婆”洪某某幫其驅走疾病。洪某某聲稱自己法力不夠,找另壹被告人陸某某為金某某辦事。陸某某因強奸罪被提起公訴。
落網後才發現,這個叫陸某某的“神棍”居然有前科。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壹年,依法從重處罰。建議判他有期徒刑四年。
陸某某強奸金某時,金某誤以為其發生性關系是驅魔過程,對強奸的性質認識存在嚴重偏差,致使其反抗不明顯,但仍構成強奸罪!刑法會用迷信給人洗腦讓其發生性關系,這叫“其他方式”
以驅魔“色狼”為由強奸受害者的母親,真的是把自己的女兒推進了火坑,而且她在任何年齡都還相信女巫的做法。這種事情也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廣東,不可思議!“女巫”是罪犯嗎?畢竟,如果沒有壹個“魔女”的介紹,犯罪嫌疑人盧某某就不會有強奸的機會。同時,雖然法律規定女性不能單獨構成強奸罪,但幫助男性實施強奸的,則以強奸罪判刑。
本案中,如果“魔女”事先知道陸某某要實施強奸(如明知陸某某以類似方式與其他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或接受陸某某的好處,並計劃幫助陸某某,則構成強奸罪。利用迷信恐嚇、欺騙被害人實施強奸的法律定義是什麽?違背女性意願,使用“強制手段”強迫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因此,盧某某涉嫌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