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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戶跨區域醫療報銷

法律分析:1。建檔立卡貧困患者到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出示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醫保系統自動識別患者是否為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如果不是,貧困人員出示貧困手冊或相關證明材料)。

2.定點醫療機構審核貧困患者參保身份和扶貧對象身份後,不收取住院押金,直接辦理相關診療手續,並簽訂“先診療,後付費”的協議,存儲相關單據和資料。

3.貧困患者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貧困群眾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民政醫療救助等補償部分,補償後個人應承擔的費用由患者自行結算。患者結清個人費用後,醫療機構及時退還患者提交的相關單據,辦理出院手續。

4、民政醫療救助和商業補充保險不能即時結算的,屬於民政醫療救助,貧困患者可在出院後兩個月內向鄉鎮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對於商業補充保險,貧困患者可在出院後兩個月內到人保財險靈川公司申請賠付。

5、符合醫療保險報銷和醫療救助“壹站式”結算條件的,醫療機構定期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商業保險機構和民政部門進行結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四十四條使用個人賬戶,患者可以在任意指定的醫療機構或者藥店就醫、購藥。

按規定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患者應當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四十五條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根據總量控制的原則,可以實行總額預付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數量和質量以及對參保人員合法醫療權益的保護情況,調控預付統籌基金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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