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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曖昧在法律上是否屬於欺騙證據?

法律分析:聊天曖昧在法律上被視為欺騙的證據,聊天記錄都是民事訴訟證據中的壹種視聽資料。在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被帶上法庭並不是個例。目前,壹些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推斷網絡聊天記錄具有壹定的可信度,並以此作為證據來判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證據包括:“(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相應地,將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百七十壹條中的“專家結論”修改為“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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