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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等金融機構能否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充當擔保人?

趙紅艷律師回答道:

您好,很高興回答“銀行等金融機構能否作為債權債務關系中的擔保人”這個問題。

壹,有人認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國家機關壹樣,不可以做擔保人。

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壹方面來自中央銀行的貸款或國家撥款,另壹方面來自公眾存款,只能按照國家的金融法規開展金融業務,不能承擔擔保責任;

此外,《擔保法》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有權拒絕強令他人提供擔保。

因此,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充當擔保人。

第二,我們認為央行不能做擔保人,其他專業銀行可以做擔保人。原因在於,雖然《擔保法》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有權拒絕強制其提供擔保,但並未禁止其自願擔保;

專業銀行逐漸成為商業銀行。它們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結算賬目,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妳可以做擔保人。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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