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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不予受理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勞動監察部門不受理以下情況: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2.已按勞動爭議處理或已訴至法院的事項。3 .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事項。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由衛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4.用人單位違法2年以上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或者投訴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查處。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終止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性: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壹)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規定;(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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