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壹條為了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範勞動保障監察,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和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
勞動保障監察證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