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壹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監察:
(壹)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規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調查和檢查結果,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糾正未糾正的,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情節輕微並已糾正的,應當撤銷案件。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