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貫徹〈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為了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範勞動保障監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勞動保障法)情況的監察,適用本規定。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規定執行;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實施勞動保障法律的勞動保障監察,依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和本規定進行。
第三條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公平、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實施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實行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