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效應。公證的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的內容具有特殊的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應采取不經審查的公證證明。
2.法律行為的效力。具體來說,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法律行為必須經過公證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證程序,法律行為就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壹般包括以下三種情況:根據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某些法律行為未經公證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有些法律行為必須經過公證;根據國際慣例、國際條約和雙邊協定,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執行效果。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處可以依法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以債權文書的公證書為執行依據,不經審判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同時可以大大減輕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工作量,有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