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理轄區內重點行業和公共娛樂場所。
3.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宣傳、動員、組織和引導群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4.辦理轄區內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壹般不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偵查的刑事案件,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5.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6.接受群眾報警和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第四條督察機構應當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壹)組織實施重要的警力部署、措施和活動;
(二)組織實施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的治安管理;
(三)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處理;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執行;
(五)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邊防、消防、治安等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使用武器、警械、警車和警用標誌;
(七)處理公民的舉報、求助和投訴;
(八)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察規定的情況;
(九)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
(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