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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管理範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1。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

2.管理轄區內重點行業和公共娛樂場所。

3.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宣傳、動員、組織和引導群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4.辦理轄區內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壹般不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偵查的刑事案件,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5.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6.接受群眾報警和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第四條督察機構應當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壹)組織實施重要的警力部署、措施和活動;

(二)組織實施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的治安管理;

(三)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處理;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執行;

(五)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邊防、消防、治安等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使用武器、警械、警車和警用標誌;

(七)處理公民的舉報、求助和投訴;

(八)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察規定的情況;

(九)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

(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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