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夠證明同居關系的證據如下:
(1)雙方壹起旅行時甜蜜輕松的照片,證明雙方已經明確關系,關系密切;
(2)婚紗照,用以證明雙方已將對方視為自己的“情人”或“配偶”;收到雙方父母壹起旅遊的照片,證明雙方已向父母申報男女關系;
(3)雙方日記、電話、短信、郵件、信件中反映的雙方作為夫妻的稱謂和相互經濟關系,證明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4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二、去法院解除同居的程序是什麽?
解除同居的程序如下:
1首先準備材料,包括對方的身份信息,戶籍所在地,自己的身份證,民事起訴狀等。
2、到法院,分兩種情況。壹種是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第二種是雙方都是配偶,法院也會以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權糾紛為由判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
3.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將案件移送相關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