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合理的運價,並綜合考慮出租汽車行業定位、經營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合理確定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標準,並納入出租汽車專項收費項目。
擴展數據: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拒載、議價、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廂外觀不符合要求的。
新疆交通廳-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人民網-廣州出租車管理新規將於6月1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