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的原因如下:
1.勞動教養違反憲法。
2.勞動教養違反了立法法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
3.勞動教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4.勞動教養違背了罪刑相當的要求,顯失公平。
5.勞動教養嚴重侵犯公民權利。
6.勞教成了地方政府謀取政績和利益的工具。
7.勞動教養已經成為不穩定的根源,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立法: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