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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負責匯票的承兌?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

出票人簽發匯票後,應當承擔保證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因為出票人簽發匯票後,付款人應當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地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如果付款人因故拒絕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那麽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權利將無法實現,這將損害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合法權益,容易導致票據糾紛和票據關系的不確定性。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票據法要求出票人承擔保證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出票人保證承兌匯票。

意思是如果付款人在票據到期前拒絕承諾在到期日付款,那麽出票人應當承諾在到期日付款。出票人不能拒絕承擔其承兌責任。

出票人保證支付匯票。

指出出票人有責任確保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得到付款。如匯票未被承兌或付款,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清償下列金額和費用: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從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結算日止計算的利息,以及為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所支付的費用。

世界上基本都有相同的規定,出票人必須保證對其簽發的匯票進行承兌和付款。比如對於保證付款的責任,法律規定出票人不得在匯票上記載免責的句子。如果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的記錄,該記錄無效。所以國際上規定由出票人對支付匯票金額負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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