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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主動辭職有補償嗎?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員工自願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壹般來說,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非有特殊情況。

比如公司通過欺騙等手段導致員工非自願修改勞動合同或者使員工非自願離開公司,員工可以要求賠償。

這種情況下,雖然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但單位還是要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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