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如果員工在20日之後選擇辭職,用人單位會選擇正常給員工繳納社保。這個員工在20號之前選擇離職,社保本身就是壹個按月繳納的選項,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大多數企業都是這樣做的。
用人單位有權選擇不給離職員工繳納社保,但需要提前告知員工停止繳納社保。對於那些馬上出現類似問題的員工,員工可以選擇和自己的企業溝通,繼續自費繳納這個月的社保費用。
之後,員工需要盡快找到新的雇主,同時轉移自己的社保材料,通過這種方式完成社保對接。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員工最好不要輕易交社保,因為會影響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條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